手机扫码进入“壹老壹幼”小程序

您当前所在位置:主页 >新闻资讯 >行业规范

行业规范

诊所基本标准

发布时间:2023-01-05 16:27:04|栏目:行业规范

诊所基本标准


诊  所


诊所是为患者提供门诊诊断和治疗的医疗机构,不设住院病床(产床),只提供易于诊断的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疗服务。


一、人员


(一)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


(二)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


(三)设医技科室的,每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二、房屋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40 平方米。


(二)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处置室。


(三)每室独立且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其中治疗室、处置室的使用面积均不少于10 平方米;如设观察室,其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三、设备


(一)基本设备。


诊桌、诊椅、方盘、纱布罐、诊察凳、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压舌板、药品柜、紫外线消毒灯、污物桶、高压灭菌设备、处置台。


(二)急救设备。


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其中,临床检验、消毒供应与其他合法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合同,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化验室和消毒供应室设备。


四、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制定诊所人员岗位职责。


五、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口腔诊所


一、口腔综合治疗台


至少设口腔综合治疗台1台。


二、人员


(一)医师。


1.至少有1名取得口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口腔诊疗工作满5年,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


2.每增设2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1名口腔医师。


3.设4台以上口腔综合治疗台的,至少有1名具有口腔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二)护士。


1.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


2.每增加3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1名注册护士。


三、房屋


(一)设1台口腔综合治疗台的,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设2台以上口腔综合治疗台的,每台建筑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


(二)诊室中每口腔综合治疗台净使用面积不少于9平方米。


(三)房屋设置要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


光固化灯、超声洁治器、空气净化设备、高压灭菌设备。 


(二)急救设备。


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


(三)每口腔综合治疗台单元设备。


牙科治疗椅(附手术灯1个、痰盂1个、器械盘1个)1台,高速和低速牙科切割装置1套,吸唾装置1套,三用喷枪1支,医师座椅1张,病历书写桌1张,口腔检查器械1套。诊疗器械符合一人一用一消毒配置。


其中,临床检验、消毒供应与其他合法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合同,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化验室和消毒供应室设备。


五、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制定诊所人员岗位职责。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卫生所(室)、医务室


卫生所(室)、医务室的基本标准参照诊所的基本标准执行。


Copyright © 版权所有:统御职业技能培训中心 粤ICP备202009544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