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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本标准为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
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是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
尚未列入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可按照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
民族医医院基本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一部分 医院基本标准
综合医院
中医医院
中西医结合医院
民族医医院
专科医院
口腔医院
肿瘤医院
儿童医院
精神病医院
传染病医院
心血管病医院
血液病医院
皮肤病医院
整形外科医院
美容医院
康复医院
疗养院
第二部分 妇幼保健院基本标准
一级妇幼保健院
二级妇幼保健院
三级妇幼保健院
第三部分 乡(镇)、街道卫生院基本标准
床位总数在19张以下的乡(镇)、街道卫生院
床位总数20至99张的乡(镇)、街道卫生院
第四部分 门诊部基本标准
综合门诊部
中医门诊部
中西医结合门诊部
民族医门诊部
专科门诊部
口腔门诊部
整形外科门诊部
医疗美容门诊部
第五部分 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卫生站基本标准
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
中医诊所
中西医结合诊所
口腔诊所
美容整形外科诊所
医疗美容诊所
精神卫生诊所
中小学卫生保健所
卫生站
第六部分 村卫生室(所)基本标准
第七部分 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基本标准
口腔病防治所
职业病防治所
职业病防治院
第八部分 急救中心、站基本标准
急救站
急救中心
第九部分 临床检验中心基本标准
市(地级)临床检验中心
省临床检验中心
部临床检验中心
第十部分 护理院、站基本标准
护理站
护理院
第一部分 医院基本标准
凡以“医院”命名的医疗机构,住院床位总数应在20张以上。
综合医院
一级综合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外科、妇(产)科、预防保健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0.7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至少有3名医师、5名护士和相应的药剂、检验、放射等卫生技术人员;
(三)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房屋: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心电图机、洗胃器、电动吸引器、呼吸球囊、妇科检查床、冲洗车、气管插管、万能手术床、必要的手术器械、显微镜、离心机、X光机、电冰箱、药品柜、恒温培养箱、高压灭菌设备、紫外线灯、洗衣机、常水、热水、蒸馏水、净化过滤系统
(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
床 1张、床垫1.2条、被子1.2条、褥子1.2条
被套2条、床单2条、枕芯2个、枕套4个、床头柜1个、暖水瓶1个、面盆2个、痰盂或痰杯1个、病员服 2套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二级综合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100张至499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皮肤科、麻醉科、传染科、预防保健科,其中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可合并建科,皮肤科可并入内科或外科,附近已有传染病医院的,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可不设传染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病理科、血库(可与检验科合设)、理疗科、消毒供应室、病案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0.88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
(三)至少有3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各专业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房屋:
(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
(三)日平均每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五、设备:
(一) 基本设备:
给氧装置、呼吸机、电动吸引器、自动洗胃机、心电图机、心脏除颤器、心电监护仪、多功能抢救床、万能手术床、无影灯、麻醉机、胃镜、妇科检查床、冲洗车、万能产床、产程监护仪、婴儿保温箱、裂隙灯、牙科治疗椅、涡轮机、牙钻机、银汞搅拌机、显微镜、电冰箱、恒温箱、分析天平、X光机、离心机、钾钠氯分析仪、尿分析仪、B超、冷冻切片机、石蜡切片机、敷料柜、洗衣机、器械柜、紫外线灯、手套烘干上粉机、蒸馏器、高压灭菌设备、下收下送密闭车、常水、热水、净化过滤系统、冲洗工具、净物存放、消毒灭菌密闭柜、热源监测设备(恒温箱、净化台、干燥箱)。
(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除增加床头信号灯1台外,其他与一级综合医院相同;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三级综合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500张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中医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眼科、皮肤科、麻醉科、康复科、预防保健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病理科、输血科、核医学科、理疗科(可与康复科合设)、消毒供应室、病案室、营养部和相应的临床功能检查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1.03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
(三)各专业科室的主任应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
(四)临床营养师不少于2人;
(五)工程技术人员(技师、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人员)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1%。
四、房屋:
(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日平均每门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给氧装置、呼吸机、电动吸引器、自动洗胃机、心电图机、心脏除颤器、心电监护仪、多功能抢救床、万能手术床、无影灯、麻醉机、麻醉监护仪、高频电刀、移动式X光机、X光机、B超、多普勒成像仪、动态心电图机、脑电图机、脑血流图机、血液透析器、肺功能仪、支气管镜、食道镜、胃镜、十二指肠镜、乙状结肠镜、结肠镜、直肠镜、腹腔镜、膀胱镜、宫腔镜、妇科检查床、产程监护仪、万能产床、胎儿监护仪、婴儿保温箱、骨科牵引床、裂隙灯、牙科治疗椅、涡轮机、牙钻机、银汞搅拌机、显微镜、生化分析仪、紫外线分光光度计、酶标分析仪、尿分析仪、分析天平、细胞自动筛选器、冲洗车、电冰箱、恒温箱离心机、敷料柜、器械柜、冷冻切片机、石蜡切片机、高压灭菌设备、蒸馏器、紫外线灯、手套烘干上粉机、洗衣机、冲洗工具、下收下送密闭车、常水、热水、净化过滤系统、净物存放、消毒灭菌密闭柜、通风降温、烘干设备、热源监测设备(恒温箱、净化台、干燥箱)。
(二) 病房每床单元设备;与二级综合医院相同;
(三) 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中医医院
中医医院的门诊中医药治疗率不低于85%,病房中医药治疗率不低于70%。
一级中医医院
一、 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20至79张。
二、科室设置:
至少设有三个中医一级临床科室和药房、化验室、X光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有0.7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中医药人员占医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60%;
(三)至少有3名中医师,1名中药士,4名护士及相应的放射、检验人员;
(四)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中医师。
四、每床建筑面积少于30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心电图机、洗胃机、呼吸球囊、吸引器、必备手术刀包、显微镜、离心机、分光光度计、中药煎药设备、各类针具 、紫外线杀菌灯、妇科检查台、给氧装置、X光机、针麻仪、高压灭菌设备、电冰箱 蒸馏水装置
(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
床1张、被子1.2条、被套1.2条、枕头2条、床头2个、床关柜1个、床垫1.1条、床单2条、枕套4个、病员服2套。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二级中医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80至299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中医内科、外科等五个以上中医一级临床科室;
(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等医技科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有0.88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中医药人员占医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60%;
(三)至少有4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中医师、1名中药师和相应的药剂、检验、放射等技术人员。各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中医师;
(四)每床至少配备0.3名护士。
四、房屋: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35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心电图机、自动洗胃机、给氧装置、呼吸机、麻醉机、电针仪、手术器械、手术床、酸度计、分析天平、钾钠分析仪、培养箱、电冰箱、干燥箱、分光光度计、X光机、纤维胃镜、结肠镜、妇科检查台、蒸馏水器、高压灭菌设备、中药煎药设备、电动吸引器、显微镜、心脏除颤器、离心机、各类针具、B超、无影灯、骨科牵引床、尿分析仪、紫外线杀菌灯、洗衣机。
(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
床1张、被子1.2条、被套1.2条、枕头2条、床头2个、床头柜1个、床垫1.1条、床单2条、枕套4个、病员服 2套。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三级中医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300张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针灸科、骨伤科、肛肠科、皮肤科、眼科、推拿科、耳鼻喉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病理科、消毒供应室、营养部和相应的临床功能检查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有1.0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中医药人员占医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60%;
(三)临床科室主任必须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中医师,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药师以上职称的中药师和相应的检验、放射等技术人员;
(四)工程技术人员(技师、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人员)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
(五)临床营养师不少于1人;
(六)每床至少配有0.3名护士。
四、房屋: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六、设备:
(一) 基本设备:
心电图机、自动洗胃机、给氧装置、电动呼吸机、多功能抢救床、心电监护仪、无影灯、麻醉机、麻醉监护仪、手术器械、荧光显微镜、尿分析仪、气血分析仪、自动生化分析仪、酶标仪、电冰箱、离心机、分光光度计、超净工作台、肺功能仪、X光机、移动式X光机、膀胱镜、纤维胃镜、电检眼镜、裂隙灯、、接喉镜、动态心电图机、妇科检查台、骨科牵引机、石腊切片机、冷冻机片机、高压灭菌设备、各尖针具、药品柜、人流吸引器、电动吸引器、B超、心脏除颤器、纤维结肠镜、万能手术床、乙状结肠镜、针麻仪、鼻咽镜、血球计数器、多普勒成像仪、钾钠分析仪、牙科综合治疗台、恒温箱、紫外线杀菌灯、干燥箱、电针仪、分析天平、中药煎药设备、洗衣机。
(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
床1张、被子1.2条、被套1.2条、枕头2条、床头2个、床头柜1个、床垫1.1条、床单2条、枕套4个、病员服2套。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二级中西医结合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100至349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设有六个以上中西医结合一级临床科室;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病理科、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有0.98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床至少配有0.35名护士;
(三)中西医结合人员占医药护技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四) 至少有1名主管药师和1名中药师及相应的检验、放射等技术人员。
四、房屋: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心电图机、自动洗胃机、呼吸机、心脏除颤器、万能手术床、无影灯、胃肠减压器、万能产床、手术器械、各类针具、妇科检查台、干燥箱、电针仪、涡轮机、高压灭菌设备、紫外线杀菌灯、电冰箱、离心机显微镜、分光光度计、分析天平、尿分析仪、恒温箱、酸度计、器械柜、中药煎药设备、冷热水净化系统、培养箱、冰冻切片机、石蜡切片机、电动吸引器、钾钠分析仪、心电监护仪、超声心动图机、麻醉机、给氧装置、产程监护仪、药品柜、骨科牵引床、蒸馏水器、鼻咽镜、B超、牙钻机、牙科治疗椅、纤维胃镜、X光机、洗衣机。
(二) 病房每床单元设备:
床1张、被子1.2条、褥子1.2条、被套2条、枕芯2个、床头柜1个、暖水瓶1个、床头信号灯1台、床垫1.1条、床单2条、枕套4个、病员服2套、痰盂或痰杯1个。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350张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眼科、皮肤科、针炙科、麻醉科、预防保健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放射科、放射科、检验科、病理科、血库、消毒供应室、病案室、营养部和相应的临床功能功能检查室;
(三)设立中西医结合专科或专病研究所(室)。
三、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有1.1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每床至少配有0.4名护士;
(三) 中西医结合人员占医药护技管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60%;
(四) 各临床科室的主任必须是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其中至少有40%为中西医结合医师或中医师;
(五)至少有1名有具有副主任药师以上职称的药师、具有主管药师以上职称的药师和中药师各1人和相应的检验、放射等技术人员;
(六)至少有1名临床营养师;
(七)工程技术人员(技师、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人员)占卫生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1%。
四、房屋: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心电图机、自动洗胃机、呼吸机、心脏除颤器、肺功能仪、万能手术床、麻醉机、麻醉监护仪、高频电刀、胃肠减压器械、产程监护仪、手术器械、骨科牵引床、妇科检查台、引产吸引器、裂隙灯、直接喉镜、电针仪、牙钻机、高压灭菌设备、X光机、电冰箱、钾钠分析仪、荧光显微镜、显微镜、分光光度计、分析天平、尿分析仪
恒温箱、酸度计、药品柜、器械柜、膀胱镜、电栓眼镜、移动式X光机、多功能抢救床、乙状结肠镜、中药煎药设备、冷热水净化系统、培养箱、多普勒成像仪、纤维结肠镜、石蜡切片机、纤维胃镜、电动吸引器、酶标分析仪、心电监护仪、超声心动图机、各类针具、牙科综合治疗台、干燥箱、自动生化分析仪、鼻咽镜、蒸馏水器、涡轮机、B超、紫外线杀菌灯、冰冻切片机、离心机、洗衣机。
(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
床1张、褥子1.2条、被子1.2条、被套2条、枕芯2条、床头柜1个、暖水瓶1个、床头信号灯1台、床垫1.1条、床单2条、枕套4个、病员服2套、痰盂或痰杯1个。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专科医院
口腔医院
二级口腔医院
一、牙椅和床位:
牙科治疗椅20至59台,住院床位总数15至49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口腔内科、口腔颌面外科和口腔修复科、口腔预防保健组、口腔急诊室;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消毒供应室、病案室。
三、人员:
(一)每牙椅(床)至少配备1.03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至少有2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三)各专业科室(组)至少有1名医师;
(四)医生与护理人员之比不低于1:1.5;
(五)修复医师与技工之比为1:1;
四、房屋:
(一)每牙科治疗椅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二)诊室每牙科治疗椅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四)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给氧装置、呼吸机心电图机、电动吸引器、抢救床、麻醉机、多功能口腔综合治疗台、涡轮机、光敏固化灯、银汞搅拌机、高频铸造机、中熔铸造机、超声洁治器、显微镜、火焰光度计、分析天平、生化分析仪、血球计数仪、离心机、电冰箱、X光机、X光牙片机、敷料柜、器械柜、高压灭菌设备、煮沸消毒锅、紫外线灯、洗衣机。
(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与二级综合医院相同;
(三)门诊每诊椅单元设备:
牙科治疗椅1台、手术灯1个、痰盂1个、器械盘 1个、电动吸引器1支、低速牙科切割装置1套、高速牙科切割装置1套、三用枪1支、口腔检查器械1套、病历书写柜1张、医师座椅1个。
(四)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定各项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三级口腔医院
一、牙椅和床位:
牙科治疗椅60台以上,住院床位总数50张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口腔内科、口腔颌面外科、口腔修复科、口腔正畸科、口腔预防保健科、口腔急诊室;
(二)医技科室:
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病理科、消毒供应室、病案室、营养室。
三、人员:
(一)每牙椅(床)至少配备1.03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医师与护士之比不低于1:1.5;
(三)各专业科室主任应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
(四)临床营养师1人;
(五)修复医师与技工之比为1:1;
(六)工程技术人员(技师、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人员)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
四、房屋:
(一)每牙科治疗椅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二)诊室每牙科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四)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装置:
给氧装置、呼吸机、电动吸引器、心电图机、心脏除颤器、心电监护仪、手术床、麻醉机、麻醉监护仪、高频电刀、多功能口腔综合治疗台、涡轮机、银汞搅拌机、超声洁治器、光敏固化灯、配套微型骨锯、光固化烤塑机、铸造与烤瓷设备、X光机、X光牙片机、口腔体腔摄片机、断层摄片机、超短波治疗器、激光器、肌松驰仪、肌电图仪、颌力测试仪、显微镜、血球计数仪、分析天平、紫外线分光光度计、自动生化分析仪、酶标分析仪、尿分析仪、血气分析仪、恒温培养箱、电冰箱、离心机、冷冻切片机、石蜡切片机、敷料柜、器械柜、高压灭菌设备、煮沸消毒锅、紫外线灯、蒸馏器、洗衣机、下收下送密封车、水净化过滤装置。
(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与二级综合医院相同;
(三)门诊每诊椅单元设备:与二级口腔医院相同;
(四)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注:目前我国不设一级口腔医院)
肿瘤医院
二级肿瘤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100至399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肿瘤外科、肿瘤内科、放射治疗科、中医(中西医结合)科、急诊室;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B超室、手术室、病理(包括细胞学)科、血库、消毒供应室、病案室、营养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1.06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床至少配备0.4护士,医护之比为1:1.6;
(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总数10%以上;
(四)至少配备1名营养士。
四、房屋:
(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每床门诊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心电图机、B超、麻醉机、电止血器、显微镜、胃镜、支气管镜、生化分析仪、肺功能测定仪、病理切片机及染色设备、200mA以上X光机、钴-60治疗机或加速器、高压灭菌设备、洗衣机、电冰箱。
(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与二级综合医院相同;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三级肿瘤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400张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肿瘤外科、肿瘤内科、放射治疗科、中医(中西医结合)科、麻醉科、急诊室、预防保健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影像诊断科、内窥镜室、手术室、病理(包括细胞学诊断)科、输血科、核医学科、消毒供应室、病案室、营养部和相应的临床功能检查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1.1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医护之比为1:1.6;
(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不少于医师总数的15%;
(四)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不少于护理人员总数的30%;
(五)至少有1名具有营养师以上职称的临床营养专业技术人员;
(六)工程技术人员(技师、助理工程师以上)不少于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1%。
四、房屋:
(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每床门诊面积不少于2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心电图机、B超、电手术刀、麻醉机、电止血器、显微镜、自动生化分析仪、自动血细胞计数仪、500mA以上X光机、摸拟定位机、γ-照相机(同位素检查)、钴-60治疗机、直线加速器、肺功能测定仪、病理切片机、支气管镜、胃镜、结肠镜、膀胱镜、高压灭菌设备、洗衣机、电冰箱。
(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与二级综合医院相同;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注:目前我国不设一级肿瘤医院)
儿童医院
一级儿童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20至49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预防保健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0.7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床至少配备0.25名护理人员;
(三)至少有3名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至少有4名护士和相应的放射、药剂、检验人员。
四、房屋:
(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
(三)日平均每门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氧气瓶、呼吸球囊、电动吸引器、心电图机、抢救车、必备手术器械、显微镜、离心机、电冰箱、X光机、人工洗片装置、器械柜、药品柜、紫外线灯、高灭菌设备、洗衣机、常水、热水供应。
(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
床1张、床垫1条、被褥1条、床单2条、枕头1个、枕套2个、床头柜1个、面盆1个、每室配备公用暖水瓶、便盆各1个。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二级儿童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50至199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外科、五官科、口腔科、预防保健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高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病理科、消毒供应室、病案统计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0.95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至少有3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各专业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至少有2名具有主管药师以上职称的药剂人员和相应的检验、放射等卫生技术人员;
(三) 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理人员。
四、房屋:
(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房方米;
(三)日平均每门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给氧装置、呼吸机、电动吸引器、心电图机、心电监护仪、手术床、无影灯、麻醉机、相应的手术器械、显微镜、恒温培养箱、分析天平、自动生化分析仪、尿分析仪、离心机、电冰箱、X光机、B超、裂隙灯、直接喉镜、牙科综合治疗台、雾化吸入设备、婴儿保温箱、器械柜、敷料柜、蒸馏器、紫外线灯、高压灭菌设备、洗衣机、通风、降温烘干设备、常水、热水、净化过滤系统。
(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除增加病员服2套外其他与一级儿童医院相同;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三级儿童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200张以上。
二、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眼科、皮肤科、传染科、麻醉科、中医科、预防保健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功能检查科、手术室、病理科、血库、消毒供应室、病案室、营养部。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1.15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至少有10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各专业科室的主任必须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
(三)至少有5名主管药师以上职称的药剂人员和相应的检验、放射、药剂等技术人员;
(四)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理人员;无陪护病房每床至少配备0.5名护理人员。
四、房屋:
(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
(三)日平均每门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给氧装置、呼吸机、心电图机、心脏除颤器、电动吸引器、自动洗胃机、心电监护仪、万能手术床、无影灯、麻醉机、麻醉监护仪、牙科综合治疗台、涡轮机、显微镜、自动生化分析仪、血液气体分析仪、尿分析仪、电子血球计数仪、离心机、分析天平、恒温箱、X光机、移动式X光机、B超、脑电图机、裂隙灯、肺功能仪、婴儿保温箱、食道镜、支气管镜、结肠镜、膀胱镜、石蜡切片机、冷冻切片机、电冰箱、器械柜、敷料柜、洗衣机、紫外线灯、蒸馏器、高压灭菌设备、器械消毒设备(冲洗工具、去污、去热源)、通风、降温烘干设备、热源监测设备(恒温箱、净化台、干燥箱)、常水、热水、净化过滤系统、净物存放、消毒灭菌密闭设备
(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与二级儿童医院相同;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精神病医院
精神病医院是指主要提供综合性精神卫生服务的医疗机构。
一级精神病医院
一、床位:
精神科住院床位总数20至69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精神科门诊、精神科病房(男、女病区分设)、预防保健室;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0.4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至少有3名精神科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精神科医师;
(三)至少有6名护士。
四、房屋:
(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35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
(三)病人室外活动的场地平均每床不少于2平方米;
(四)通风、采光、安全符合精神病医院要求。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供氧装置、呼吸机、洗胃机、电动吸引器、心电图机、气管切开包、静脉切开包、导尿包、灌肠器、显微镜、火焰光度计、pH计、血球计数仪、离心机、自动稀释器、电冰箱、干燥箱、X光机、B超、脑电图仪、眼底镜、五官检查器、常用处置器械、药用天平、储存柜、器械柜、电休克治疗仪、体疗设备、电视机、录音机、紫外线灯、蒸馏装置、高压灭菌设备、洗衣机
(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
床1张、床垫1.2条、被子1.2条、褥子1.2条、被套2条、床单2条、枕芯2个、枕套4个、面盆1个、痰盂或痰杯1个、病员服2套。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二级精神病医院
一、床位:
精神科住院床位总数70至299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精神科(内含急诊室、心理咨询室)、精神科男病区、精神科女病区、工娱疗室,预防保健室;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心电图、脑电图室,消毒供应室,情报资料室,病案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0.44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精神科医师;
(三)每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至少有1名具有主管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
(五)平均每床至少有0.3名护士。
四、房屋:
(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三)病人室外活动的场地平均每床不少于3平方米;
(四)通风、采光、安全符合精神病医院要求。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供氧装置、呼吸机、洗胃机、电动吸引器、心电图机、心电监护仪、气管切开包、显微镜、火焰光度计、血球计数仪、分光光度计、自动化分析仪、血气分析仪、荧光光度计、血小板计数仪、pH计、自动稀释器、恒温箱、干燥箱、分析天平、离心机、超净操作台、电动振荡器、电冰箱、X光机、脑电图仪、脑电地形图仪、脑血流图仪、B超、眼底镜、五官检查器、常用处置器械、体疗设备、电休克治疗仪、超声治疗仪、音频电疗仪、音乐治疗仪、生物反馈治疗机、电视机、录音机、扩音机、储存柜、紫外线灯、蒸馏装置、高压灭菌设备、洗衣机。
(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
床1张、床垫1.2条、被子1.2条、褥子1.2条、被套2条、床单2条、枕芯2个、枕套4个、面盆1个、痰盂或痰杯1个、病员服2套。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三级精神病医院
一、床位:
精神科住院床位总数300张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精神科门诊(含急诊、心理咨询),4个以上精神科病区,男女病区分开,心理测定室、精神医学鉴定室、工娱疗室、康复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心电图室、脑电图室、超声波室、消毒供应室、情报资料室、病案室和3个以上的研究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0.55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精神科医师;
(三)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护师以上职称的精神科护士;
(四)平均每床至少有0.35名护士。
四、房屋:
(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
(三)病人室外活动的场地平均每床不少于5平方米;
(四)通风、采光、安全符合精神病医院要求。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供氧装置、呼吸机、洗胃机、气管插管、电动吸引器、心电图机、心电监护仪、心脏按摩机、气管切开包、显微镜、火焰光度计、血球计数仪、血小板计数仪、自动生化分析仪、血气分析仪、血氨测定计、尿分析仪、酶自动分析仪、分光光度计、荧光光度计、pH计、分析天平、离心机、干燥箱、恒温箱、霉菌培养箱、电动振荡器、自动稀释器、净化操作台、电冰箱、X光机、B超、脑电地形图仪、脑血流图仪、五官检查器、常用处置器械、诱发电位仪、音乐治疗仪、超声治疗仪、音频电疗机、生物反馈治疗机、录音机、电休克治疗仪 扩音机、体疗设备、紫外线灯、储存柜 蒸馏装置、电视机 高压灭菌设备、洗衣机。
(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与一级精神病院相同;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传染病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150至349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传染科、预防保健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手术室、消毒供应室、病案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0.84名卫技术人员;
(二)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
(三)每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医师。
四、房屋:
(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
(三)日平均每门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呼吸球囊、洗胃机、电动吸引器、心电图机、手术床、麻醉机、必备的手术器械、显微镜、离心机、恒温培养箱、电冰箱、X光机、紫外线灯、高压灭菌设备、密闭灭菌柜、去热源及热源监测设备、洗衣机 常水、热水、蒸馏水、净化过滤系统。
(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与一级综合医院相同;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三级传染病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350张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传染科、预防保健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血库、消毒供应室、病案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1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
(三)每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工程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房屋:
(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55平方米;
(二)病房每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日平均每门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呼吸球囊、洗胃机、电动吸引器、心电图机、手术床、麻醉机、必备的手术器械、显微镜、离心机、恒温培养箱、电冰箱、X光机、紫外线灯、高压灭菌设备、去热源及热源监测设备、洗衣机、常水、热水、蒸馏水、净化过滤系统。
(二) 病房每床单元设备:与二级综合医院相同;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心血管病医院
三级心血管病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150张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心内科(并设重症监护室)、心科科(并设重症监护室)、麻醉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输血科、手术室、核医学科、消毒供应室、病案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1.03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
(三)至少有15名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
(四)每临床科室至少有2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五)每医技术室至少有1名副高级以上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
四、房屋:
(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二)病房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日平均每门诊人次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呼吸机、除颤器、麻醉机、心电监护仪、临时心内起搏器、体外循环机、体内(外)除颤器、血气分析仪、井型计数器、免疫分析仪、全自动生化分析仪、血液分析仪、凝血/纤溶分析仪、1/10000分析天平、恒温箱、X光机、床旁X光机、彩色血流显像仪、超声图像分析仪、床旁超声心动图机、心电图运动试验仪、放射性活度测量仪、数据处理系统、电影放映机、负荷运动试验设备、消毒灭菌密闭柜、电冰箱、高压灭菌设备、洗衣机。
(二) 病房每床单元设备:与二级综合医院相同;
(三) 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注:目前我国不设一级心血管病医院)
血液病医院
三级血液病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200张以上,其中专科床位不少于120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血液内科含三级科室:血液一科(各类贫血)、血液二科(白血病及各类恶性血液疾患)、血液三科(出凝血疾病)、血液四科(骨髓移植科)、预防保健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包括细胞形态室)、放射科、功能检查室、手术室、输血科、病理科、消毒供应室、病案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1.03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
(三)每临床科室至少有2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房屋:
(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日平均每门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显微镜、自动生化分析仪、血液成份分离机、血液细胞计数仪、全自动凝血测定仪、全自动微生物检测仪、血气分析仪、紫外线分光光度计、血液粘度计、超低温冰柜、低速冷冻离心机、恒温培养箱、超净工作台、X光机、体外生理监护仪、动态心电监测仪、彩色超声多普勒诊断仪、胃镜、结肠镜、血液辐射治疗仪、自动呼吸机、全功能麻醉机、冷切片机、电冰箱、消毒灭菌密闭柜、高压灭菌设备、洗衣机。
(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与二级综合医院相同;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注:目前我国不设一级血液病医院)
皮肤病医院
三级皮肤病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100张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皮肤内科、皮肤外科、真菌病科、康复理疗科、中西医结合科、性病科、预防保健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含制剂室)、检验科(含真菌检验)、放射科、手术室、病理科、治疗室、消毒供应室、病案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1.03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
(三)每临床科室至少有2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房屋:
(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日平均每门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呼吸机、心电图机、心电监护仪、显微镜、荧光显微镜、自动生化分析仪、自动免疫分析仪、血球计数仪、尿液分析仪、X光机、B超、肌电图机、八导生理仪、X光治疗机、激光治疗机、冷冻冶疗设备、光治疗设备、水治疗设备、电治疗设备、冷冻切片机、超薄切片机、消毒灭菌密闭柜、电冰箱、高压灭菌设备、洗衣机。
(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与二级综合医院相同;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注:目前我国不设一级皮肤病医院)
整形外科医院
三级整形外科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120张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整形外科、麻醉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病理科、消毒供应室、病案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1.03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
(三)至少有12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房屋:
(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日平均每门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呼吸机、电动吸引器、心电监护仪、体外除颤器、自动血压监测仪、口腔综合治疗台、超声洁治器、涡轮机、光敏固化灯、银汞搅拌机、正颌外科器械、光固化烤塑机、铸造与烤瓷设备、X光牙片机、口腔全景X光机、麻醉机、二氧化碳激光机、高频电治疗机、皮肤磨削机、离子喷雾器、纹眉机、皮肤测量仪、1/10000分析仪、自动系列化分析仪、尿分析仪、酶标仪、离子分析仪、酸度仪、恒温培养箱、超净工作台、电冰箱、器械柜、石蜡切片机、紫外线灯、高压灭菌设备、洗衣机、X光机及暗室成套设备、超声波美容治疗机、血气分析仪、多功能健胸治疗机、美容外科手术相应的各种手术器械。
(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与二级综合医院相同;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康复医院
康复医院是指主要提供综合性康复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20张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功能测评室、运动治疗室、物理治疗室、作业治疗室、传统康复室、言语治疗室;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
(一)至少有2名康复医师和4名康复治疗人员(指从事运动治疗、作业治疗、言语治疗、物理因子治疗和传统康复治疗的人员,并有兼职或专职的心理学和社会工作者各1名),并且康复治疗人员数不低于卫生技术人员数的三分之一;
(二)每床至少配备0.7名卫生技术人员;
(三)每床至少配备 0.25名护士;
(四)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房屋:
(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二)主要建筑设施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并有扶手或栏杆。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颈椎牵引设备、腰椎牵引设备、供氧装置、紫外线灯、显微镜、洗衣机
灌肠器、高压灭菌设备、电冰箱。
(二) 病房每床单元设备:与一级综合医院相同;
(三) 运动治疗设备:
训练用垫和床、训练用